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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haoshe.org | 2023年01月16日 | 发布:慈溪摄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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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慈溪市摄影家协会(中文)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OF CIXI(英文)
第二条 慈溪市摄影家协会是慈溪市区域范围内摄影家、摄影工作
者和摄影爱好者自愿结合的、非赢利性的群众性专业团体,是慈溪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慈溪市摄影家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首先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艺术方针,为发展和繁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摄影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
第四条 慈溪市摄影家协会接受慈溪市文联的业务指导和慈溪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慈溪市摄影家协会的住所在慈溪市文联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慈溪市摄影家协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本市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积极从事摄影艺术创作、摄影理论研究,提高会员的文化和艺术素质,多出作品、出理论、出人才,积极支持群众摄影创作,提倡摄影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争、发现、培养摄影人才,壮大摄影队伍,繁荣摄影艺术。
1.努力学习,深入生活,积极组织摄影艺术创作活动,开展摄影理论研究和作品评论工作。
2.举办各种摄影艺术讲座和摄影培训活动。
3.举办各类摄影比赛、展览,增强竞争意识,奖励优秀创作成果,奖励优秀摄影人才。
4.积极开展国内外摄影团体组织的摄影交流活动,加强与慈溪市建立友好关系中外摄影组织、摄影家之间的友好联系和交往。
5.加强与社会各界联络协作,发挥摄影艺术特长参与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从事摄影创作、理论研究、教学、编辑、翻译、彩扩、暗房制作、摄影器材研究和摄影组织领导等,在摄影事业有一定成绩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条件与程序: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本人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由一名会员介绍。
2.热爱或从事摄影创作、理论研究、教学、编辑、彩扩制作、器材研究和摄影组织管理;
3.在慈溪市级及其以上的影展和影赛中获奖或入选4次及以上的(其中至少有2幅作品是在慈溪市级摄影比赛中获奖)或对慈溪摄影事业有特殊贡献并经理事会商议一致同意的;
4.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会员,发给会员证。
5.慈溪籍港、澳、台及海外摄影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本会名誉会员。
6.团体会员。本市各镇、街道摄影家分会为慈溪市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市级经市摄协理事会认可的摄影俱乐部以及相应组织和社团等,开展活动正常,且有一定影响力,也可成为慈溪市摄影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荣誉称号,凡对我市摄影事业作出卓越贡献,具有较高声望的领导、企业家、本会会员可分别授予“名誉理事”、“名誉主席”,或聘为本会“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主席、顾问由主席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他们分别列席本会理事会,对协会工作起咨询、参谋作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重要任务: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或上级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由业务主管单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暂不设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25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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